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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我和對方就案件管理指示達成協議,我們下一步應該怎麼做?

  

於狀書提交期結束後28天內,與訟各方需填妥一份「設定時間表問卷」,向法庭提供有關案情的資料,以及他們對於如何推進該案件的意向或建議。法庭將考慮已存檔的設定時間表問卷及其他文件,以決定需要作出甚麼指示,以及時間表應如何制定。   

  

如欲獲取更多資訊,請參閱「於審訊前,法庭如何就案件的管理給予指示?」。   

  

若各方已就應作出哪些案件管理指示達成協議,可要求法庭作出該等指示。他們可在原告人收到所有被告人的設定時間表問卷後14天內,或在被告人存檔設定時間表問卷的限期屆滿時(以較早者為準),安排擬備並存檔一份同意傳票以列明各方同意的指示。若法庭同意該傳票中所尋求的命令,可無需舉行聆訊,直接按照同意傳票頒布命令。   

 

各方可達成協議的案件管理指示包括:是否需要專家證據、任何必要的文件透露,或各方是否會尋求擱置法律程序以嘗試進行調解,等等。   

  

在某些案件中,甚至可能在獲要求存檔設定時間表問卷之前,各方已經就案件管理指示達成協議。若有此情況出現,各方可考慮存檔單獨一份包含各方共同意見的設定時間表問卷,並同時提交一份同意傳票,列明各方請求法庭作出的指示。   

  

儘管法庭於決定未來的指示時,會對各方同意的指示及時限給予相當大的比重,惟訴訟各方應注意,法庭並非「橡皮圖章」,不會對任何同意傳票都予以批准。若法庭認為各方尋求的案件管理指示並不合理,法庭仍有酌情權可拒絕、甚至凌駕該協議。   

  

在一宗案件中,訴訟各方簽署了一份同意傳票,要求將一項剔除訴訟的申請押後,但法庭直接駁回該剔除訴訟的申請,因為法庭認為該案已準備好排期審訊,且審訊理應僅需時2天。鑑於該案已持續了十多年,法庭認為若准許該剔除訴訟申請繼續進行並引致無限期延誤,是完全不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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