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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若我似乎無法在法庭訂下的限期內完成事項,我應該怎麼做以申請延展時限? 

 

如果你似乎無法於法庭所訂下的限期內完成事項(例如透露關鍵文件的限期),你應考慮於限期屆滿前尋求延展時限。你不應臨陣磨槍,因為盡早向法庭提出申請有助於統籌規劃,並令法庭更可能予以同意。 

 

在提出延展時限的申請前,亦應尋求訴訟程序的另一方同意。你應向對方致函,簡單解釋尋求延展時限的原因、就新時間表提出合理的建議,並定下限期讓對方回覆。 

 

若各方透過書信達成書面協議,以延展送達、存檔或修訂狀書或其他文件的時限,他們無需透過正式法庭命令申請延展時限。然而,一般而言明智之舉是簽署並存檔一份同意傳票以延展時限,使法庭就各方的協議留有紀錄。 

 

對非進度指標日期(例如文件透露、存檔專家報告或交換證人陳述書的限期)的任何更改,亦必須透過同意傳票予以妥善記錄(《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25號命令第1B(4)條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5號命令第3(4)條規則)。然而,如有關更改會令審訊日期或進行審訊的期間必須改變,那麼即使與訟各方同意,法庭亦不得批准更改非進度指標日期的申請。 

 

進度指標日期(包括案件管理會議、審前覆核,以及審訊日期或進行審訊的期間)基本上被視為不可變動,以確保訴訟穩步進展。即使各方已達成協議,法庭通常亦不會更改進度指標日期,除非情況特殊令該更改有充分理由支持(《高等法院規則》第25號命令第1B(3)條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25號命令第3(3)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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