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若另一方未有遵守法庭所定的案件管理時間表及日期,或未有出席案件管理會議,是否有任何針對該方的制裁措施?
案件定下的案件管理時間表及日期一旦被法庭視為「進度指標日期」(包括案件管理會議、審前覆核,以及審訊或進行審訊期間),必須嚴格遵守,除因例外情況外概不得更改。此舉旨在防止拖延,並確保有效運用司法資源。未有遵從案件管理指示,例如屢次未能遵守所規定的時限,通常會引致嚴重後果。法庭可採取多項制裁措施以確保時間表獲得嚴格遵守,包括:
- 訟費制裁
- 繳存款項於法庭作保證金
- 除非命令
- 暫時剔除申索或反申索
- 虛耗訟費命令
訟費制裁
此為最常見的制裁措施。法庭可命令引致延誤一方,向無錯失一方支付就相關申請或聆訊所產生的法律費用。於嚴重情況下,訟費制裁可按彌償基準計算。
繳存款項於法庭作保證金
若一方在無正當理由下未能遵從規則及法庭命令,法庭可命令其將一筆款項繳存法庭。繳存法庭之款項將作為該方在訴訟中應付予任何其他一方任何款項(包括申索款額和訟費)的保證金。繳存款項亦可作為法庭給予任何案件管理命令(時限延展)的條件。
行使此權力命令繳存款項於法庭時,法庭將考慮爭議的金額,以及各方已產生或可能產生的訟費。
然而,若該命令會扼殺申索或上訴,法庭通常不會命令提供訟費保證。相反,若若法庭認為一方經常漠視法庭程序,或未能顯示其真誠行事,則較可能行使該權力。案情較弱一方並非會必然招致該命令,除非其並無實質勝訴機會。
除非命令
除非命令是指一項附帶指定後果之命令,若未能遵從,該命令所施加的懲罰條款將於未能在命令指定時間內遵從時自動生效。法庭在作出案件管理命令(包括除非命令)方面有廣泛權力。
正如《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B號命令第1(3)條規則所載,法庭作出命令時:
- 在有附帶條件下作出,包括須向法院繳存一筆款項的條件(第1B號命令第1(3)(a)條規則);及
- 指明沒有遵從該命令之後果(第1B號命令第1(3)(b)條規則)。
以下是除非命令的例子:
「除非原告人於202X年5月6日下午4時正或之前與被告人交換其證人陳述書,否則原告人將被禁止於本訴訟之審訊中提出主問證據。」
此例子裏,原告人作為引致延誤的失責方,需要於指定時限前與被告人交換其證人陳述書(條件),否則將無法於審訊中提出主問證據。這實際上終結了其證明自身案情的能力(未能遵從命令的後果)。
失責方可於失責發生的14天內,就除非命令所帶來的懲罰條款,申請取得寬免(第2號命令第4條規則)。 決定是否批准寬免時,法庭須考慮所有情況,包括司法公正的利益、該失責是否蓄意、有否良好解釋,以及是否仍能配合審訊日期。
暫時剔除申索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5號命令第1C條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25號命令第4條規則,若原告人沒有出席案件管理會議或審前覆核,法庭須暫時剔除原告人的申索。
若被告人提出反申索,而沒有出席案件管理會議或審前覆核,法庭亦享有類似權力,以剔除其反申索。
受影響之一方可申請恢復該申索或反申索,有關申請必須於相關案件管理會議或審前覆核後3個月內提出。該方需就未能出席提出充分理由。
若失責方未在3個月期限內申請恢復,或其申請被拒,則該申索或反申索即自動作撤銷論,而無違責一方有權獲付被撤銷申索或反申索的訟費。
虛耗訟費命令
不論是代表你本人或訴訟中他方的法律代表(可以是律師或大律師),若其引致任何虛耗訟費或對訴訟程序造成不當延誤,你可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52A條或《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3條,申請虛耗訟費命令,命令該法律代表向你補償全部或部分虛耗訟費。
凡因程序失誤而耽誤你的訴訟程序,例如錯失時限、忘記向對方送達文件或向法院尋求許可等,虛耗訟費命令皆適用。
如欲了解更多資訊,請參閱「如果我的法律代表犯了若干程序錯誤(例如錯失時限),或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不當披露我的文件,因而引致虛耗訟費,我可否向他追討我的法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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