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甚麼是訟費評定?
訟費評定是一項法律程序,程序中法庭會根據訟費命令評定應付之合理訟費款額。此程序通常涉及對訟費單逐項審查,但審查標準取決於法庭命令的評定基準。
展開程序及時間限制
展開評定程序時,收款方(即有權獲得訟費的一方)必須提交展開訟費評定通知書及一份詳細的訟費單。訟費單指收款方詳列了全部追討訟費的項目的清單。評定通知書和訟費單的樣本可參照《實務指示 14.3》之附件D和B。
一般來說,訟費單的內容包括:-
- 訴訟的標題;
- 有關的訟費命令,列明頒令日期及由誰頒令;
- 列明收費者及以每小時計算的收費;
- 列明各項已完成的工作和每項工作於何時及由誰完成。各項目應按時間順序排列及編號;
- 列明每項工作的收費;
- 代墊費用如大律師費用、專家費用、法庭費用等;
- 列明訟費評定程序本身所涉及的訟費;及
- 列出所索取的訟費總額。
就各方對評訟費而言,除非訟費評定官批予延長時限,評定程序一般必須在「完結日期 」(通常為判決日期或訟費令成為絕對命令的日期)起計2年內展開。
就律師與其當事人之間的訟費而言,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67條,客戶必須在收到訟費單後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獲得自動訟費評定令。若超過1個月,則由法庭酌情決定是否發出命令。若已超過12個月,或該訟費單已被支付,客戶必須證明存在「特殊情況」(例如欺詐或嚴重超額收費)。若12個月已過且訟費單已獲支付,則法律上通常禁止進行訟費評定。
負責人員及金額門檻
對於金額為$200,000或以下的訟費單,總司法書記有權進行暫准訟費評定(以書面形式,無需聆訊)。
對於金額超過$200,000的訟費單,則由主理訟費評定事務的聆案官進行評定。
雖然總司法書記可藉書面形式處理金額較小的訟費單,惟他們明確地不獲授權進行任何訟費評定聆訊。凡有當事人反對暫准訟費評定的結果,所有口頭聆訊均由訟費評定官處理。
聆案官或總司法書記都不可以更改訟費命令(即他們不能更改先前法庭就哪一方須支付訟費而作的決定),他們只能決定應繳訟費的款額。因此,如果你不服訟費命令,你應該考慮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而不是向聆案官就訟費的款額提出反對。
訟費評定基準
法庭會根據所作出的命令採用不同的準則來釐定訟費:
- 訴訟各方對評基準:此為標準基準,允許為達致公義所必需或適當的訟費。在此基準下,勝訴方通常仍須自掏腰包支付約30至40%的訟費。
- 共同基金基準:這是一個較為寬鬆的基準,允許所有合理招致的訟費獲得一個合理金額。對任何項目的合理性存疑時,均以對支付方有利的方式解決。
- 彌償基準:除金額不合理或屬不合理招致的訟費外,所有訟費均可獲批准。與共同基金基準不同,訟費評定官對合理性的任何疑問,均以對收款方有利的方式解決。
- 受託人基準:此基準適用於從基金中向受託人或遺產代理人支付訟費的情況。除非有關訟費是根據該人的受信責任不應招致並因此應由其個人承擔,否則所有訟費均不會被駁回。
- 律師與當事人間的基準:主要用於評估當事人應付其本身律師的訟費金額,這通常是最為寬鬆的收費標準。除金額不合理或屬不合理招致的訟費外,所有訟費均可獲批准。
訟費評定是一項技術性的法律程序;在作出相關申請前,你最好還是諮詢律師。有關訟費評定程序的詳細資料,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62號命令。
你亦可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以獲得有關訟費評定程序的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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