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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訴訟方文件透露:向訴訟的局外人取得文件 

 

在高等法院,法律程序展開後針對非訴訟方的文件透露,受《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42(1)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24號命令第7A(2)條規則規管。在區域法院,則受《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47B(1)條及《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4號命令第7A(2)條規則規管。 

 

該等條文容許現有法律程序的一方,尋求向並非該訴訟一方的人取得文件透露。 

 

該非訴訟方有時被稱為訴訟的「局外人」。由於該人並非現有訴訟方,法庭視此類命令為例外情況。法庭不會作出具壓迫性或造成不必要負擔的命令。 

 

Peruvian Guano測試如何適用於非訴訟方文件透露? 

與訴訟前文件透露不同,非訴訟方文件透露並不局限於「直接相關」測試。較寬泛的Peruvian Guano相關性測試適用。 

 

Peruvian Guano測試要求一方透露的文件,不限於可直接作為支持或反對案件中某項爭論點的證據的文件,亦包括任何「有理由推定」可能載有資料的文件,而該等資料可能有助該方支持其本身的案情,或損害對方的案情。這包括文件本身未必可作為證據,但可能引發進一步查詢,而該等查詢或會發現有用資料。故此,該測試的範圍相當廣泛:如某份文件即使只是間接地可協助一方的案情、損害對方的案情,或引導一方取得該等資料,便必須予以透露。 

 

試設想以下民事案件:一家公司(甲公司)正起訴另一家公司(乙公司)違反合約,指稱乙公司未能按時交付貨物,造成財務損失。然而,甲公司相信,負責運輸該批貨物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丙公司)持有能支持其案情的文件。 

 

根據Peruvian Guano測試,甲公司可向丙公司要求作出非訴訟方文件透露,要求其透露可能有助證明A公司案情或損害B公司抗辯的文件。例如:  

  1. 支持申請人案情:C公司所備存的一份送貨時間表,顯示貨物從B公司倉庫提取的時間有所延誤。有理由假定該文件載有可讓A公司就B公司違約一事推進其自身案情的資料。 
  2. 損害對方案情:C公司內部電郵,指出B公司屢次不接聽確認貨物是否已備妥的來電。有理由假定該等電郵會損害B公司的抗辯(例如倘若乙公司聲稱是丙公司的過失)。 
  3. 調查線索:B公司與C公司之間概述雙方交付責任的合約。雖然此合約未必直接處理案中特定的交付事宜,但可引出就B公司有否違反其責任的進一步調查。例如,該合約可能概述B公司須將貨物交付予C公司運輸的時限、程序或條件。如該合約訂明B公司有責任確保及時向C公司交付貨物,則可引出就B公司有否遵守該等責任的進一步查詢。此外,該合約可能載有條款,列明就延誤或違約的罰則或補救方法。此可引出進一步調查,以查明該等罰則是否已被觸發,或雙方之間是否有任何關於潛在違約的通訊往來。 

 

然而,即使符合Peruvian Guano測試,申請人仍須證明該命令屬必要。法庭會防範純屬猜測的申請及漁翁撒網式搜證。 

 

透露的限制 

非訴訟方不得被強制交出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文件。 

 

法庭會在司法公開的需要與保障個人資料之間作出平衡。法庭可命令對文件作出遮蓋/刪節,以移除個人詳情或敏感資料。 

 

就高度敏感的文件而言,法庭可將查閱範圍限制於由該方的法律顧問及專家證人組成的「保密圈」,並通常附帶條件,規定有關資料不得與客戶分享。 

 

如何提出非訴訟方文件透露申請? 

非訴訟方文件透露申請以傳票提出。該傳票必須面交送達非訴訟方,並須送達訴訟的每一其他方。 

 

該申請必須由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支持,並符合以下要求:  

  1. 精確性:必須謹慎而精確地指明或描述有關文件或類別的文件。不得針對非訴訟方進行一般文件透露。 
  2. 相關性:必須顯示有關文件與法律程序中出現的某項爭論點相關。 
  3. 必要性:必須證明文件披露對公平處理該訟案或事宜,或為節省訟費而言屬必要。 
  4. 管有:必須顯示非訴訟方「相當可能」現正或曾經管有、保管或控制有關文件。 

 

如所請求的範圍過寬、具壓迫性或非屬必要,法庭可拒絕有關申請。 

 

法庭通常會判給非訴訟方其就該申請及遵從該申請所招致的訟費。如非訴訟方在回應較早前就有關文件提出的書面請求時有過失或拖延,法庭可拒絕判給其訟費,甚至命令其支付申請人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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