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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潛在被告人的訴訟前文件透露:在展開申索前取得文件

 

訴訟前文件透露容許一人在正式提起訴訟前,從另一人取得文件。此程序適用於申請人及答辯人雙方看來均「相當可能成為」其後法律程序的一方。換言之,申請人尚未展開訴訟,但相信答辯人相當可能在該訴訟中成為被告人或其他一方。在高等法院,訴訟前文件透露受《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41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24號命令第7A(1)條規則規管。在區域法院,則受《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47A條及《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4號命令第7A(1)條規則規管。 

 

此程序可有助潛在原告人決定是否有恰當基礎提出申索。此程序不應被用作一般調查或漁翁撒網式搜證,以窺探是否可能存在某項申索。 

 

甚麼是訴訟前文件透露的「直接相關」測試? 

就訴訟前文件透露而言,所尋求的文件必須屬「直接相關」。這是一項較一般文件透露測試更為狹窄的標準。如某文件相當可能被援引為證據,或該文件支持或不利於某一方的案情,該文件即屬直接相關。申請人必須以足夠清晰的措辭識別有關文件,並解釋該等文件為何符合此標準。 

 

此測試有別於較為寬泛的Peruvian Guano測試,後者可包括可能間接帶來新的線索的文件。就訴訟前文件透露而言,法庭要求文件與可能出現的爭議之間有更緊密及更直接的關連。 

 

如何提出訴訟前文件透露申請? 

訴訟前文件透露申請必須以原訴傳票(表格10)提出。支持申請的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必須證明,如獲批予文件透露,一項申索「相當可能」會提出,前提是該申索具合理基礎且並非不負責任或純屬猜測。支持申請的誓章/誓詞應闡明: 

 

  • 為何申請人及答辯人相當可能成為其後法律程序的一方;  
  • 所尋求的是甚麼文件或何種類別的文件; 
  • 為何該等文件屬直接相關;及 
  • 為何申請人相信該等文件正由或相當可能由答辯人管有、保管或控制。 

 

法庭亦會考慮該命令是否為公平處置有關事宜或節省訟費而屬必要。通常在以下情況會批出該命令:其一,該命令可使潛在原告人提出一項有理據的申索,而若無相關文件則無法提出;其二,早期披露可完全避免訴訟,或可節省大量訟費。 

 

此外,法庭可對該命令施加條件,例如要求申請人就答辯人的訟費提供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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