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法庭能否補救送達上的瑕疵?
送達法律程序文件並非單純的程序形式。這是一項正式的法律行為,藉此將被告人納入法庭的司法管轄範圍,並使其獲得有關法律程序的適當通知。
正因如此,儘管法庭有權補救若干程序上的缺失,但只會在嚴格限制下行使該權力。法庭較願意補救輕微或技術性的錯誤,但不會補救涉及送達的實質或合法性的缺失。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號命令第1(1)條規則,未有遵守送達規則會被視為不符合規定,而非自動令法律程序無效。
法庭可根據第2號命令第1條規則行使酌情權,補救屬輕微、機械性或技術性的缺失。尤其是在法律程序已引起被告人注意,且沒有造成無法補救的損害的情況下,法庭較可能作出補救。
法庭不會補救影響送達的實質或合法性的缺失。該等缺失會被視為根本性或致命的缺失。
(i) 送達已逾期失效的令狀
《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6號命令第8條規則訂明續期令狀的規則。如令狀在送達前已逾期失效,原告人必須根據第6號命令第8條規則提出「充分理由」,以取得延展。
如原告人未能符合第6號命令第8條規則的要求,法庭不會容許原告人以《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1條規則或第3號命令第5條規則作為「後門」,以確認送達已逾期失效的令狀為有效。
有關令狀續期的更多資料,請參閱「我可否發出傳訊令狀而不將其送達予被告人?」。
(ii) 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非法送達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11號命令第5(2)條規則,如某項作為違反當地法律,則任何命令或規則均不得授權在香港境外作出該項作為。
如在海外送達是以外地法律明文禁止的方法進行,該送達即屬無效,並不能根據第2號命令第1條規則予以補救。例子包括在瑞士、日本或中國內地以私人方式送達法律程序文件。
然而,如送達只是未有依循當地行政上的偏好或做法,而並非明確違法,該缺失可被視為可予補救的不規則之處。
(iii) 未經事先許可在海外送達
如被告人身處香港以外地方,原告必須先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11號命令第1條規則取得許可,方可送達法律程序文件。
如原告人未經許可而嘗試在海外送達,該缺失不能藉其後作出豁免送達的命令而追溯補救。
(iv) 替代送達及豁免送達
法庭不能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65號命令第4條規則,就已逾期失效的令狀命令替代送達。原告人必須先根據第6號命令第8條規則申請續期。
與英國規則不同,《高等法院規則》並沒有明文規則容許法庭隨意豁免送達。原訟法庭保留在特殊情況下豁免送達的固有司法管轄權。然而,僅僅因被告人實際知悉有關申索,本身並不足以支持豁免正式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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