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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管养和监护儿童

《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这类保护措施应包括建立社会保障方案,向儿童和照顾者提供必要的支援,预防、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以司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