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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可以对临时赡养令提出上诉吗? 

 

可以。若该命令是由聆案官作出,与讼任何一方均可向法官提出上诉。若该命令是由法官作出,则任何一方均可就该命令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任何一方均可以当然权利,就聆案官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诉,方法是在该命令发出之日起计的 14 天内,向该命令发出或作出的诉讼程序中的每一名其他当事人送达上诉通知书。   

 

如欲就法官作出的临时赡养费命令提出上诉,上诉人必须先向作出该命令的法官申请上诉许可;如遭拒绝,则须向上诉法庭申请。 

 

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63A(2)条,法庭除非信纳以下其中一项,否则不得批予上诉许可: 

 

  1. 有关上诉有合理机会得直;或 
  2. 有其他有利于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该上诉应进行聆讯。 

 

换言之,申请上诉许可的一方必须说服法庭:其上诉并非纯粹不满结果,而是有实质可争辩的法律或事实基础。 

 

「合理机会得直」并不要求申请人证明上诉必然成功,但必须显示其上诉理由有真实而非幻想式的成功机会。例如: 

 

  • 原审法官错误理解或忽略重要证据; 
  • 法官采用错误法律原则; 
  • 命令金额明显超出支付方能力; 
  • 法官未有充分考虑子女或一方的合理需要; 
  • 程序上有严重不公平; 
  • 裁决理由不足以支持命令。 

 

相反,以下情况通常难以获批上诉许可: 

 

  • 只是重复原审已处理的论点; 
  • 没有新证据或法律依据,只是不同意结果; 
  • 对对方或其律师作出严重指控,但缺乏证据; 
  • 以情绪化、攻击性或无关的指称作为上诉理由; 
  • 未能指出原审法官具体犯了甚么错误。 

 

即便上诉许可获得批准,上诉法庭只会在原审法官犯了明显的错误,例如犯了原则性错误、错误理解或忽略考虑相关证据或事情、错误考虑不相关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权范围内的决定之情况下,才会推翻该裁决,重新行使酌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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