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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对方拒绝或未能支付赡养费,妻子/ 丈夫可以怎么办?

阁下可考虑以下列方式强制阁下的配偶履行有关赡养费的法庭命令。

 

a. 判决传票

 

阁下可以根据《婚姻诉讼规则第 87 条向法庭申请判决传票,以传唤阁下的配偶出庭就其经济状况和清还拖欠款项的能力作出解释(「讯问传票」),或判阁下的配偶入狱(「交付羁押传票」)。讯问程序和交付羁押程序是截然不同的,必须根据不同的程序分别申请。

 

阁下在追讨欠款时不应犹豫,因为若在申请执行缴付欠款的法律程序开始时,欠款已逾期未缴超过12个月,法庭就可能拒绝执行付款命令。

 

根据讯问传票,法官有权发出新的付款命令。如果阁下的配偶没有出席聆讯,法庭会将聆讯押後,并命令阁下的配偶出席押後的聆讯。如果阁下的配偶仍未出席押後的聆讯,法官可以对其发出逮捕令。执达吏将被命令逮捕您的配偶并将其带到法庭。

 

根据交付羁押传票,如阁下配偶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权判其入狱。如付款人清缴欠款或作出相关安排,入狱判令可暂缓执行。

 

b.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笫28条,如法庭已向赡养费付款人发出赡养费命令,而:

 

(i) 法庭信纳该付款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支付该赡养令规定须付的任何款项;或
(ii)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付款人不会遵从该赡养令准时及足额付款;或
(iii) 该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据本条发出命令;及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则法庭可命令将付款人入息中款额相当于该赡养令规定须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额将由付款人的收入来源(例如他 / 她的雇主) 付给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额作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费用。

 

c. 禁止令

 

阁下亦可单方面向法庭申请作出命令,在讨回债款前,禁止阁下的配偶离开香港。该命令如获授予,将送达香港入境事务处处长,如阁下的配偶企图离开香港,他 / 她将会被拒出境。

 

如阁下配偶经常需要出境,这程序将非常有效,因为会为他 / 她带来相当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会愿意用这种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当其他强制执行的方法无效或不适用时,阁下才应提出上述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