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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能否在香港办理离婚?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阁下向法庭提交离婚呈请书前,应注意下列(a)至(c)项。

 

a. 结婚地点

 

阁下结婚的地点并不重要。不论在那一个国家举行结婚仪式,只要婚姻属有效和可以证实其存在,并符合下述 (b)及(c)之条件,阁下便可在香港申请离婚。

 

b. 必须符合之条件

 

夫妇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才可经由香港法庭处理有关离婚的申请或呈请:

 

  1. 向法庭提出呈请或申请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为居籍
  2. 向法庭提出呈请或申请当日之前三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或
  3. 向法庭提出呈请或申请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是否与香港有「密切联系」,将视乎每个个案之情况而定,例如在提出离婚前双方经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打算居留多久、是否在香港工作,和他们有否在本地取得任何财产或租赁物业。

 

c. 结婚多久才可办理离婚? ─ 「一年规则」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第12条,在一般情况下,如双方结婚未满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离婚呈请。

 

但如有下列两种例外情况,则上述限制未必适用:

 

  • 离婚申请人或呈请人面对极度困苦的情况;或
  • 答辩人(申请人或呈请人的配偶)行为异常败坏。

在接纳处理结婚未满一年之离婚案件之前,法官会考虑由《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2条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权益,而有关子女包括非亲生子女 。法官亦须考虑双方在结婚期满一年之前而达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