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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离婚申请中通过「过失」事实和「无过失」事实以证明「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的区别是什么?

如果以下五项事实中有一项或多项成立,法庭会裁定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

  1. 通奸(「过失」事实)
  2. 不合理行为(「过失」事实)
  3. 同意分居一年(「无过失」事实)
  4. 未经同意分居两年(「无过失」事实)
  5. 连续遗弃至少一年(「过失」事实)


就离婚而言,证明「过失」或「无过失」事实没有本质区别,只是使用「过失」事实的理由可能会令离婚官司更加昂贵和耗时更久,因为配偶一方需要向法庭证明不当行为,而且配偶另一方亦有机会因不同意或不愿意承认过错的指控而反对该离婚申请。

 

证明「过失」事实是否存在实际困难?

证明「过失」事实存在实际困难,因为大多数时候并没有直接证据,而向法庭证明配偶和第三者之间私下的事情是一项成本高且困难的工作。在离婚官司中仅仅相信有该项事实或怀疑是不够的。实际上,在有「无过失」事实的情况下,呈请人应避免以「过失」事实立案,以降低诉讼风险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