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在颁布暂准离婚令的情况下,在什么情况下该判令不能被转为绝对离婚令或被撤销?
总括而言,法庭只会在所有有关离婚的事项有定案才会把已批出的暂准离婚令转为绝对离婚令。法庭不会在以下情况颁发绝对判令:
- 呈请人和答辩人在婚姻期间育有子女,而双方或法庭都没有就子女的福利作出决定或安排;
- 双方仍就附属济助存有争议或法庭未就财务申请作出决定;
- 一方作出了针对暂准离婚令的上诉,包括一个重新聆讯或撤销暂准判令的申请,而该申请仍有待裁决。
暂准离婚令有可能在以下情况被撤销:
- 呈请人和答辩人的婚姻不是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之地步。譬如,双方离婚决定本身达成和解(即双方决定继续婚姻关系)或颁发暂准离婚令后双方继续长时间同居生活;
- 如果答辩人在「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一年而配偶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同意离婚,而答辩人在作出这决定时曾被呈请人误导;
- 在呈请人考虑以「配偶曾与人通奸而难以忍受一同生活」的情况申请离婚时,呈请人或答辩人曾被另一方误导;
- 法庭指示代诉人(即律政司司长)介入案件及就案件的任何问题进行争辩,包括就反对颁发暂准离婚令作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