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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香港不接纳「事实婚姻」

由1971年10月7日起,一对夫妇在香港只能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合法结婚。香港不接受「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即指一对伴侣实际上如夫妇般生活并向外宣称为夫妻,但双方未按现行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或结婚手续。不论同居时间长短,如果同居后没有举行婚礼并依法办完所有手续,则不会被视为已婚,未能如其他已婚夫妇般拥有作为「配偶」在税务、退休金、医疗和公共房屋方面的权利。

 

香港现时有法例保护受到家庭暴力的同居者,但在经济支持上并不保障同居伴侣,除非是法庭为了双方的孩子(而不是同居伴侣)的福祉而颁下关于赡养费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