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概述 《基本法》 第37条 赋予香港居民缔结婚姻的权利,确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香港居民年满16岁便可结婚,但如未满21岁,而双方又非鳏夫或寡妇,便必须按照香港法例 第181章《婚姻条例》 第14条 ,获取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可结为夫妇。如情况不许可,法官亦可根据 《婚姻条例》 第18A条 给予准许。 任何人均可自由选择与他人结婚,只要对方是异性,而双方仍然未婚便可。因此,任何人与配偶离婚后,即可与其他未婚异性结婚,甚至日后与前度配偶再婚。 书籍遍历链接: A. An overview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