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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婚姻状况记录

任何在香港登记结婚并希望取得结婚证书核证副本的人士,可申请查阅婚姻纪录及/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可提供结婚证书核证副本,如果在翻查纪录后找不到结婚纪录或没有申请结婚证书核证副本,将提供翻查婚姻记录的查询结果。

 

任何人也可申请无结婚记录证明书,以证明他/她没有在香港登记结婚。但是,如果搜索结果显示他/她在香港有结婚记录,他/她只会获发一封婚姻纪录函件,注明其在港登记结婚的日期。

 

如果申请人不是登记资料当事人(新郎或新娘)、有关人士(未满18岁的登记资料当事人之父母/法定监护人)或获得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书面同意的人,则必须亲身或邮寄申请,并附上补充数据,包括与登记数据当事人的关系、翻查结果和/或申请相关记录的目的和预期用途,以及支持该申请的所有证明文件(如有)。

 

申请人可能需要解释为何未能取得登记数据当事人/有关人士的书面同意。举例来说,申请婚姻纪录的申请人可以提供登记资料当事人的死亡证明和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以说明需要进行遗产办理。另一个例子是来自官方/政府机构的正式要求,为特定目的或用途提供该项纪录。每份申请将会根据其个别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