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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在香港合法结婚。如果后来我的配偶变性,我的婚姻还有效吗?

在香港每一段婚姻都必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任何人接受过变性手术后将被视为手术后该人被重新分配的性别。变性后该人的婚姻会因双方已非男女间的结合为由而无效,因该人的性别会更改为有关医疗机构证明因应接受性别重置的医疗疗程而改变后的性别。

 

终审法院在 Q & Tse Henry Edward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一案中裁定,人事登记处处长在修改香港身份证上的性别标记之前,要求变性人需要已进行全面的变性手术(涉及高度侵入性手术以切除子宫和卵巢并为女性变男性的变性人建造人造阴茎)的基本政策是违宪的。 换言之,完成整套的变性手术并不是修改变性人香港身份证上的性别标记的必要条件。 该案的上诉人已获得医学证明不需要额外的手术程序,该手术具有一定的术后风险和潜在并发症,并且对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许多跨性别者而言,在医学上不是必要的转换性别程序。

 

因此,如果您的配偶在婚姻后改变性别(有相关医学证明证明已转换性别),他/她将被承认为他们变性后的性别,婚姻将因应同性婚姻在香港不合法,而且该段婚姻已不是异性恋的原因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