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獲判勝訴的被告人可以向原告人追討訟費。如果被告人擔憂原告人一旦在審訊被判敗訴,將無法履行法庭對他作出的訟費令,該怎麼辦?
在這情況下,被告人可考慮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3號命令,申請命令原告人就訟費提供保證。
倘若申請獲得批准,原告人一般須在某一期間內將一筆指定的金額繳存法院(情況跟繳存按金類似)。一般來說,法律程序會暫停,直至原告人履行就訟費提供保證而作出的付款命令為止。法庭可加入一項條文,訂明如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就訟費提供保證,有關訴訟將自動撤銷而無須再作命令。
一旦原告人在審訊被判敗訴,他所繳存的款項會用作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被告人可以依賴以下的理由提出申請:
- 原告人通常居於香港以外;
- 原告人(並非以代表的身分起訴的原告人)是為使另一人得益而作起訴的名義上的原告人,並有理由相信原告人如被命令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則會無法照辦;
- 原告人的地址並無在令狀或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中述明,或並無在令狀或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中正確地述明(如法庭信納原告人沒有述明地址或誤報地址是無心之失及並非意圖欺騙則除外);
- 原告人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轉換地址,而目的是逃避有關訴訟的後果;或
- 如果原告人是一間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被告人可依賴《公司條例》(第622章)第905條提出申請 — 即「根據可信證供,覺得有理由相信如被告人勝訴,該公司將會無能力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被告人必須首先證明存在上述所列的其中一項特定法律理據。即使該理據獲證明成立,法庭仍只會在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作出該命令屬於公正時,才會作出命令。
在決定一項命令是否「公正」時,法庭會衡量對雙方造成不公的風險。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 案中理據:若原告人的案件「真確而有力」,且勝訴機會極高,法庭可拒絕命令提供保證金。
- 扼殺申索:若保證金金額過高,以致不公平地阻止(扼殺)有理據的原告人訴諸法庭,法庭將不願命令提供保證金。
- 司法管轄區內的財產:若外地原告人在香港擁有大量、固定及永久的資產(如物業),並可透過司法程序強制執行,則通常無須提供保證金。
- 強制執行的難易程度:法庭會考慮香港的訟費令能否輕易在原告人所屬國家強制執行(例如透過相互執行安排)。
- 延誤及行為:被告人是否延遲提出申請,或是否因其本身行為導致原告人陷於財政拮据或無力負擔訟費。
被告人可藉內庭(非公開法庭)發出傳票提出申請。在向法庭提出申請前,被告人應先以書面形式要求原告人提供訟費保證。被告人的申請,應有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支持
不過,如果被告人所依賴的理由,是原告人通常居於香港以外,而這項事實又已在令狀述明的話,則不需要誓章或誓詞。傳票或誓章/誓詞應列明所要求的保證金額,並應擬備一份訟費單的大綱(即列明所有相關項目的詳細清單),以顯示如何計出該金額。
申請可於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提出。不過,被告人不應太遲提出申請,或在太接近審訊時才提出申請。這是由於當法庭考慮被告人的申請時,任何的延誤可能會對他構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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