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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比較表:訴訟前文件透露、非訴訟方文件透露及第三方披露令

 

途徑 何時使用 

針對何人 

主要目的 

主要限制 

訴訟前文件透露 法律程序展開前 

相當可能成為訴訟方的人士 

在決定或擬定申索前,取得直接相關的文件 

文件必須直接相關。不得用作「漁翁撒網」式調查。申請人必須證明必要性、已充分識別文件或類別的文件、文件由對方持有、保管或控制,以及相當可能進行訴訟。 

非訴訟方文件透露 

法律程序展開後 

非訴訟方 

在現有法律程序中取得所需的相關文件 

適用較寬泛的Peruvian Guano測試,但命令仍須為公平處理案件或節省訟費而屬必要。請求必須合乎比例、具針對性、不構成壓迫,並受特權及保密權的保障所規限。 

第三方披露令 

通常在法律程序展開前 

牽涉入不當行為的人士(通常屬無心之失) 

識別不當行為人的身分,或取得提起申索所需的資料 

屬例外性質的衡平法濟助。並非一般的調查工具。法庭會權衡必要性、相稱性、保密權、私隱權、特權及訟費。申請人通常須支付合理的遵從命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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