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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分居

如果呈请人向法庭证明经双方同意分居下,婚姻双方已经连续分居至少一年;或在作出呈请前,在双方没有同意下已连续分居两年;法庭可能会认定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分居之日并不计入两年期的计算。

 

如果对双方已经分居两年或以上的事实没有争议,答辩人不得反对离婚呈请,除非有严重经济困难的证据。该困难包括有机会失去一些如果不解除婚姻,答辩人可能会获得的任何利益。在基于分居两年的离婚呈请中,如果答辩人提出有严重的经济或其他困难,并且在考虑所有情况下解除该段婚姻是错误的,则法庭不会批准离婚。

 

分居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但是,如果双方恢复同居时间不足6个月,则和解前的分居期将计入分居期,同居期不计算在内。如果恢复同居时间超过6个月,则和解前的分居期不计入分居期(即重新计算分居期)。

 

是否需要证明分居意图?一方因公外出是否属于分居?

双方实际上不是居住在同一个地方,并不意味着他们是分开居住或分居中,他们可能因各种因由被迫采用这种生活方式,例如因工作性质导致分隔异地。法庭承认配偶可能因各种原因被迫分居,因此一段关系不会仅仅因为外部环境的压力导致分居而结束。

 

因而呈请人必须证明相关意图,即双方在实际分居后缺乏互相之间的情感、经济和生活上平常的支持或联系,而且双方承认婚姻已经结束。如能证明分居事实,法庭可以推断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图。

 

同一屋檐下的分居

如果有分开的意图,但出于各种原因(比如其中一方没有资源搬走)而双方需住在同一屋檐下,那么呈请人必须清晰地用实例证明双方过着完全分开的生活,并且平常双方不以夫妻的基础一起生活。双方应睡在不同的房间、有不同的生活安排、明确分工(即不为对方做任何家务)、不共餐、没有亲密或浪漫的关系,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传达分居意向。即使双方住在不同的睡房,但有例如仍然与孩子一起吃饭的情况、帮对方购物或洗衣服、或一起社交等,有一定风险令法庭裁定这并没有达到分居所必要的分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