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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個人入息課稅(在某些情況下提供更多稅項寬減)

甚麼是個人入息課稅?

按《稅務條例》所徵收的直接稅有三種,分別為薪俸稅、利得稅和物業稅。個人入息課稅並非一種稅收項目,而是為某些納稅人提供一項稅務寬減的安排。適用人士包括須繳交利得稅及 / 或物業稅及 / 或薪俸稅的納稅人。但如有關納稅人只須繳交薪俸稅,便毋須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個人入息課稅如何提供寬減

經營業務以賺取利潤的東主 / 合夥人,和出租物業以賺取租金的業主,均須按標準稅率繳納利得稅及物業稅。有關人士可透過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以申索下列扣除項目及免稅額,並可以按薪俸稅的累進稅率評稅。在評税內,已就應予評税的入息支付的任何税款將獲抵免。如已支付的稅款總額超過根據個人入息課稅須繳納的稅額,納稅人將獲退還超額款項。

 

扣除項目和免稅項目包括(非盡列):

  1. 為賺取物業收入所須支付的按揭貸款利息(可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物業的應評稅淨值);
  2. 認可慈善捐款;
  3.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自1998/99 課稅年度起);
  4. 居所貸款利息(自1998/99 課稅年度起);
  5. 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的業務虧損;
  6. 在個人入息課稅下承接過去年度的虧損;及
  7. 個人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