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印花稅(釐印費)
《印花稅條例》(香港法例第117章)訂明某類文件須被徵收稅款。「印花」英文為“stamp” ,但與郵票全無關係。概括來說,這些文件必須在繳交印花稅後才會獲香港法庭承認及執行。這些文件包括:
- 不動產 / 房地產售賣 / 轉讓轉易契(即樓契);
- 住宅物業買賣 / 轉讓協議(包括臨時買賣協議);
- 不動產 / 房地產租約;以及
- 香港證券(股票)轉讓文書。
換句話說,如閣下進行下列交易(只屬例子,並非盡列),便須繳付印花稅:
- 賣出(或買入)一個單位 / 一座大廈 / 一塊土地;
- 租出(或租用)一個單位 / 一座大廈 / 一塊土地;或
- 賣出(或買入)一間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買賣雙方以及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負有同等責任繳納印花稅,不論他們是否自行訂並相反的協議。
印花稅稅率
不動產買賣或轉讓文書、不動產租約及香港證券的轉讓文書須繳納不同税率的印花税。
- 不動產買賣或轉讓
(a) 從價印花税
視乎閣下的物業種類屬於 (i) 住宅或 (ii) 非住宅、相關的簽立文書日期及其他情況,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税會有所不同。下表列出一般適用的從價印花税率:
物業種類 | 簽立日期 | 適用稅率 |
非住宅物業 | 2020年11月26日或之後
| 第2標準税率 |
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20年11月26日之前
| 第1標準税率第2部 | |
住宅物業 | 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
| 第1標準税率第1部
(如買家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則第2標準税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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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 | 第1標準税率第2部 |
請注意:若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並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則不論該人是否首次購置住宅物業,該人在購置住宅物業時所簽立的協議 / 轉易契均不適用第1標準税率第1部。在此情況下,較低的第2標準税率適用。
有關現行適用的印花稅稅率,請點擊此處;有關應用稅率的闡述,請點擊此處。
請注意:自2024年2月28日起,政府撤銷所有需求管理措施,包括「額外印花税」和「買家印花税」。
- 香港不動產租約
在香港,不動產租約須繳納的印花税視乎租期長短而定。在計算印花稅時,不包括租約中註明的按金。
租期 | 稅率 | |
無指定或不確定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25%* | |
超逾 | 不超逾 | |
1年 | 租期內須繳租金總額的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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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3年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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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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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內提及的頂手費及建造費等 | 代價的4.25%(如根據租約須付租金);否則與出售不動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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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或對應本 | 每份5元 |
* 將年租/平均年租/租金總值須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元計算
- 香港證券的轉讓
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所須繳納的印花税稅率視乎代價款額或價值而定。
文件性質 | 稅率 |
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 | 每張售賣單據及購買單據所載的代價款額或價值的0.1%(即轉讓證券須繳納合共0.2%) |
作用是作出生者之間的無償產權處置的轉讓 | 5元另加證券價值的0.2% |
任何其他種類的轉讓 | 5元 |
請注意:以上稅率為本頁更新當日的現行稅率,可能會有所變動。如有需要,請向稅務局印花稅署查詢最新適用稅率。
物業交易的利得稅
納稅人須注意,除繳付印花稅外,在香港從事業務過程中的物業買賣而取得之應評稅利潤,須另行繳納利得稅。
欲知有關利得稅的進一步資料,請瀏覽「利得稅」一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