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印花稅(釐印費)
《印花稅條例》(香港法例第117章)訂明某類文件須被徵收稅款,概括來說,這些文件必須在繳交印花稅後才會被香港法庭承認及執行。這些文件包括:
- 不動產 / 房地產售賣轉易契(即樓契);
- 住宅物業買賣協議;
- 不動產 / 房地產租約;以及
- 香港證券轉讓書。
換句話說,如閣下進行下列交易,便須繳付印花稅:
- 賣出(或買入)一個單位 / 一座大廈 / 一塊土地;
- 租出(或租用)一個單位 / 一座大廈 / 一塊土地;或
- 賣出(或買入)一間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印花稅稅率
請參閱稅務局的網頁。
物業買賣之利得稅
納稅人須注意,除繳付印花稅外,在香港從事屬商業活動的物業買賣而取得之應評稅利潤,須另繳利得稅。有關利得稅之詳情,請登入另一標題:利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