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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印花稅(釐印費)

印花稅條例》(香港法例第117章)訂明某類文件須被徵收稅款,概括來說,這些文件必須在繳交印花稅後才會被香港法庭承認及執行。這些文件包括:

 

  1. 不動產 / 房地產售賣轉易契(即樓契);
  2. 住宅物業買賣協議;
  3. 不動產 / 房地產租約;以及
  4. 香港證券轉讓書。

換句話說,如閣下進行下列交易,便須繳付印花稅:

 

  • 賣出(或買入)一個單位 / 一座大廈 / 一塊土地;
  • 租出(或租用)一個單位 / 一座大廈 / 一塊土地;或
  • 賣出(或買入)一間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印花稅稅率

 

請參閱稅務局的網頁

 

物業買賣之利得稅

 

納稅人須注意,除繳付印花稅外,在香港從事屬商業活動的物業買賣而取得之應評稅利潤,須另繳利得稅。有關利得稅之詳情,請登入另一標題:利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