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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香港居民如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是否有稅務優惠?

雖然香港沒有提供此類稅務優惠,但內地稅務當局確實為合資格的個人提供某些稅務優惠。舉例說,中央政府於2019年11月6日頒布了16項有助香港人在大灣區發展的政策措施,當中關乎香港居民在大灣區的稅務優惠的政策措施重點如下:

  • 由2019年1月1日起,假如個別人士在內地沒有居籍並且曾在緊接之前的連續六年內:(1)在一年內在內地居住至少183天及(2)在任何一年內在內地居住少於182天或一度離開內地超過30天,則在通知相關稅務當局後,該人源自內地以外並由內地以外的機構或個人支付的收入,將獲豁免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某人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言,「183天」的計算方法是,在內地停留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停留天數;

 

  • 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一年),根據《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各市政府須為非內地高端人才和短缺人才提供稅收寬免,而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符合該《通知》所述的條件,亦可受惠。假如居民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超過應課稅金額的15%,則各市政府會就超額部分提供財政補貼,以給予稅收寬免。 

 

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落實2019年《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下對高端人才的稅收寬免措施,廣東省人民政府當局於2023年6月2日發出《進一步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下稱「《進一步通知》」),宣布自2023年6月21日起,假如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在珠三角九個城市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超過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稅款的15%,則珠三角九個城市的人民政府會就超額部分提供財政補貼,但每名納稅人在每個納稅年度的補貼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進一步通知》下的個人所得稅是指就下列收益 / 收入繳納的金額: 

  • 工資和薪金收入;
  • 勞動服務報酬收入;
  • 作家稿酬收入;
  •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 業務經營收入;及
  • 從人才工程及人才項目收取的補貼。

 

相關香港納稅人如欲申請及獲得上述補貼,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 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等;
  • 在珠三角九個城市工作和納稅的人;
  • 遵守法律法規、科研道德和誠信的人;及
  • 屬於科學科技創新、重點發展產業和哲學與社會科學領域,且符合各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目錄要求的人才。

 

關於申請個人所得稅優惠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納稅人應向當地稅務當局查詢。申請可由申請人或其獲授權僱主提交。

 

上文並未盡列為在大灣區工作的香港居民提供的相關稅務優惠,而僅列出截至此頁最近修訂之日的一些重點,以供閣下參考。因此,閣下應緊記這些由內地稅務當局提供的稅務優惠或會有所改變。閣下如有疑問,應諮詢內地的相關當地稅務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