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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全權擁有的物業以月租30,000元 租出,直至租客於2015 年5月31日搬走為止。 物業空置3 個月後再以月租24,000 元租出。我可否申請少交一些物業稅(或延期繳交暫繳物業稅)?

可以。按上述情況,閣下在 2015/16 年度收取的租金會比上年的實收租金減少一成以上。閣下可以租金收入減少為理由,向稅務局提交少納暫繳稅申請書。

 

有關申請書必須最遲在繳稅到期日的 28日前,或在暫繳稅繳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 14日內(以較後者為準),送達稅務局。可延期繳交的部分暫繳稅為 $15,840($43,200 - $27,360),計算方法如下:

 

稅單上列明的暫繳物業稅

$

評定之評稅值($30,000 x 12)

360,000

減:20%修葺及支出的標準免稅額

(72,000)

估計應評稅凈值

288,000

2015/16 年度暫繳物業稅(按15%徵收)

43,200

修訂後的暫繳物業稅(1/4-31/5/2015 及 1/9/2015-31/3/2016)

$

估計評稅值($30,000 x 2 + $24,000 x 7)

228,000

減:20%修葺及支出的標準免稅額

(45,600)

估計應評稅凈值

182,400

修訂後的 2015/16年度暫繳物業稅(按15%徵收)

27,360

我能否以其他理由申請延期繳交暫繳稅?

 

閣下可以在上述期限內,以下面任何一個理由申請延期繳交全部或部分暫繳物業稅:

 

  • 估計於暫繳稅課稅年度的評稅值會比上一年度少10%以上(請參看稅單上列明的數額);
  • 閣下已不是有關物業的業主;
  • 閣下已在暫繳稅課稅年度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並可能因而此減低稅款總額; 或
  • 閣下已就上年度的物業稅評稅提出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