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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對評稅之反對及上訴

1. 我剛收到薪俸稅稅單,但發現有關評稅入息及稅額過高。我可否向稅務局提出反對?

可以。閣下必須於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 1 個月內向稅務局提交反對通知書,該通知書必須清楚說明反對的理由。如要提出反對 / 申請修訂評稅,閣下可填妥 IR831 號表格的有關部分,然後透過郵寄(香港告士打道郵政局郵箱 28777 號)或傳真(2877 1232)將表格交回稅務局。

 

如閣下之評稅入息只是估計數目,或者並未取得所有應得免稅額,閣下便應問清楚有關評稅是否根據《稅務條例第59(3)條 (因未有提交報稅表)而發出的估計評稅。如是,則在提交反對通知書時亦須一併提交填妥的報稅表。

 

在等候反對結果期間,閣下應按照評稅通知書繳交稅款,或按評稅主任的繳稅指示繳交稅款(即須先行繳交全部或部分稅款)。在繳稅日期後仍未清繳的稅款,稅務局局長可徵收附加費。

 

若果閣下不滿意稅務局局長的決定,仍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該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審裁處。有關上訴應在稅務局局長發出書面決定後1個月內,以書面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書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