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堕胎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47A条,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合法终止妊娠:
- 终止妊娠需发生在怀孕24周内,如怀孕超过24个星期那必须是为了挽救孕妇的生命才终止该次妊娠;
- 由特定医院和诊所(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日间手术中心)的注册医生进行。如果是为挽救生命或防止对孕妇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永久性伤害而立即需要终止妊娠,则此要求不适用;和
- 两名注册医生真诚地达成终止妊娠的意见,并且由一名注册医生进行。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医生才会决定终止妊娠:
- 继续怀孕对孕妇的性命会产生的危险,或对其身体或精神健康会产生损害的危险,较终止妊娠为大;或
- 婴儿如果出生,极有可能因身体或精神不健全而致严重弱能。
- 如果怀孕女子未满16岁或曾是性犯罪的受害者(其指称发生任何该等罪行的日子后3个月内向警方报案),医生可推定继续怀孕对该女子的身体或精神健康会产生损害的危险较终止妊娠为大,因此可以根据该女子的要求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