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如果没有一方希望管养孩子怎么办?
如果未成年的子女没有任何一方愿意管养,可以向高等法庭提出申请使该子女成为受法庭监护的人。法庭会得到该子女的管养权,而法庭可以颁令把该子女的照顾和监管权交予适合的人士。子女的家属或亲戚及社会福利署署长可以向高等法庭作出让子女成为受法庭监护的人的申请。
根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的第13条, 于特殊情况下,若法庭认为把未成年儿童交由任何一方父母照顾是不切实可行或不适宜的时候,法庭可以将该名未成年儿童交给福利署署长监管和照顾。
若有需要,受照顾或保护的儿童可以被带到香港以下三个收容所以便他/她可以得到保护或照顾:
- 保良局;
- 屯门儿童及少年院;
- 保良局永隆银行金禧庇护工场及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