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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遗产分配

根据香港法例 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任何人如没有与他/她的同居伴侣结为夫妇,而同居伴侣过身时没有立下遗嘱,他/她将不可获分死者的遗产( 第4条 )。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第2条 则订明,无遗嘱者还包括留有遗嘱但对其遗产中若干实益权益未有立下遗嘱而去世的人。

 

然而,即使同居伴侣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双方亦没有合法夫妇的法律地位,香港法例 第481章《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 仍容许同居伴侣,从过身的另一半的遗产中申请经济给养。 《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 第3(1)(b)(ix)条 订明,任何人在紧接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赡养,便可申请从死者遗产中领取经济给养。因此,只要尚存的同居伴侣能证明他/她一直靠死者赡养,即可从死者的遗产中取得赡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