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J. 海外离婚和合法分居

香港法庭会在以下情况承认外地离婚及合法分居:

  • 任何一方配偶惯常居于得到外地婚姻的地方;或
  • 任何一方配偶是该地方的国民。

 

如果其中一方配偶就离婚的程序没有得到足够的通知、没有机会参与离婚程序或者承认该离婚会明显地有违公共政策,海外离婚则不会被香港法庭认可。

 

取得香港法庭认可的外地离婚人士也可以于香港法庭申请向另一方配偶索取附属济助,但再婚的那一方不能向另一方提出附属济助申请。

 

如果离婚的其中一方想提出经济济助申请,他/她必须证明香港法庭就该申请有司法管辖权。申请人需证明离婚任何一方在申请时或获得海外离婚时:

  • 在香港居住,或
  • 申请当日的过去3年惯常居住在香港,或
  • 与香港有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