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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该物业由一方及其母亲以(a) 联权共有(“俗称"长命契")或(b)分权共有拥有,法庭在裁定给予附属济助时会如何考虑该方的利益?

不论财产是以联权共有或分权共有方式拥有,法庭在分配婚姻资产是只会考虑配偶在物业拥有的业权。如果物业是被配偶和他/她母亲平均拥有,仅50% 的物业价值会被纳入在婚姻资产内。即是,50% 的业权还是由配偶母亲拥有。

 

当法庭考虑作出附属济助命令时,配偶于物业拥有的业权可能会被分配。

 

当然,持有业权的配偶可以就物业是否应该被纳入在婚姻资产内作争辩。

 

在决定财产或物业是否为婚姻资产时,法庭有机会考虑以下因素:

  • 购买物业的时候是双方结婚之前或之后
  • 谁在物业居住和居住了多久
  • 是否允许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一方的配偶使用该物业并居住在该物业中
  • 物业以什么方式购买、谁支付资金

购买物业是否有特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