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如果一方在授予暂准离婚令后但在该令转为绝对离婚令前去世,会发生什么?
如果法庭颁发暂准离婚令后但仍然没颁发绝对判令期间离婚案件中的其中一方去世,离婚呈请书和暂准离婚令不会因此被撤消。当事人在离婚程序中的利益会随着当事人去世而终结,所以相关的离婚法律程序都会在当事人去世时完结。虽然暂准判令不会撤消,但离婚程序的完结代表法庭不会颁发绝对判令。
暂准判令不是最终解除婚姻的命令。若婚姻其中一方在法庭颁发绝对判令前去世,已故配偶的遗嘱会以双方没有离婚的前提下执行。换句话说,遗下的配偶仍然能得到遗嘱(如有)给予配偶的权益。
当配偶去世,遗下的丈夫或妻子不能再于离婚诉讼中作出任何附属济助申索。遗下的丈夫或妻子可以根据香港法例第481章《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向已故配偶的遗产申请合理的经济给养,获取以维持其生活的经济济助。
如果死者的前妻或前夫(即死者去世前双方已正式离婚)仍然没再婚及能证明死者去世前该前妻或前夫是靠死者赡养的话,他亦可以根据上述的香港法例第481章申请合理的经济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