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D. 儿童的管养权

有关儿童管养权的法律程序可根据以下条例进行:

 

1.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

此条例涵盖与儿童管养和教养相关的案件,法院须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事项。根据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 第3条 ,在任何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管养、教养或财产管理问题时,须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并须因应该未成年人的年龄及理解能力,以切实可行的原则考虑其意愿,以及考虑社署署长备呈的任何资料。父亲或母亲均拥有同等权利和权力,但如果该名儿童是非婚生子女,其母亲便会拥有父母应有的所有权利和权力。父亲则可获法庭赋予部分或所有假若该未成年人为婚生时,法律所赋予他作为父亲的权利及权能(即假设他和该名母亲结为夫妇)。

 

2. 婚姻诉讼中儿童的管养权

《婚姻诉讼条例》 处理离婚案件,而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则处理涉及婚姻诉讼和其他婚姻法律程序的案件。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第19条 订明,法庭可在婚姻诉讼案(如离婚)中,就18岁以下儿童的管养及教育事宜发出命令。现时,法庭普遍会发出「独有管养令」,即儿童会跟父或母其中一方同住,而取得管养令的一方便有权决定儿童的教养事宜;不获管养令的一方通常会取得探视权,容许他/她与子女维持联系。不过,愈来愈多人支持以「父母责任令」代替「独有管养令」,强调父母应共同肩负为子女谋求最大福祉的责任,而持久的法律诉讼将不符儿童的最大利益。

 

请 按此 了解更多关于婚姻诉讼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