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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讼费

法庭就附属济助和子女事宜作出讼费命令时的考虑因素有不同。

 

就附属济助而言,法庭考虑颁发讼费的起点是让赢得争议、事项或案件的那方得到讼费。然而在家事案件中,法庭会比较愿意偏离这个起点。这是因为法庭在作出讼费决定时有广泛的酌情权及会考虑其他因素,特别是当它会影响或减少可供各方划分的资产数量时。这些因素包括:

  • 一方配偶或双方是否依赖法律援助进行诉讼;
  • 颁发讼费后,双方还是否足够资产满足他们的经济需求;
  • 审讯期间任何一方有否不合理或不当的行为 – 譬如,一方在披露文件是有隐瞒或对案件做成不必要的延误;
  • 其中一方无理拒绝参与排解财务纠纷聆讯。

法庭会考虑案件和双方整体的情况作任何讼费上的命令。

 

就子女事宜而言,法庭考虑颁发讼费的起点是不作任何讼费命令。即是说,双方都要支付自己的讼费。这个原则背后的原因是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因为表明或提出了自己认为是对子女有最佳利益的方案而受到惩罚。

 

法庭有广泛的酌情权在特殊情况下作出讼费命令,即偏离「不作任何命令」的起点。作出讼费命令的理据包括以下例子:

  • 在诉讼程序中,一方有不合理或不当的行为;
  • 一方在审讯中提出了毫无根据的立场;
  • 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父/母作出了虚假或纯粹推测的指控;
  • 一方没有全面地和坦诚地作出披露;
  • 其中一方无理拒绝参与和解或排解子女纠纷的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