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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离婚呈请中,其中一方已被法庭命令为另一方支付附属济助。如果支付方后来发现接受方在结婚时已在内地和其他人合法结婚,支付方是否可以(a)根据新证据撤销判决,(b)请求法庭宣告婚姻因重婚而无效,以及(c)请求取消对方获得附属济助的权利?

如果支付方发现附属济助的接受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法结婚,可以根据新的证据请求法庭撤销判令,并宣布婚姻因重婚而无效。然而,重婚裁决并不会自动剥夺当事人获得附属济助的权利,而是法庭在决定附属济助时应考虑的其中一项案件情况的因素。法庭亦可能会考虑以下因素,例如有没有公然欺骗、对家庭财富的相同或相当大的贡献、悠久的同居历史、有否接受以前关系中的孩子进入家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