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婚姻条例》下的罪行
根据 《婚姻条例》 第29条 及 第30条 ,任何神职人员或婚姻监礼人明知未取得相关人士的书面同意,仍为未满21岁、不属鳏夫或寡妇的人士主持婚礼,又或协助或促使该人结婚,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目前为$50,000)及监禁2年。
《婚姻条例》 第32条 订明,任何人故意移去或窜改由登记官依据本条例或为施行本条例而备存或存档的通知书、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或其他文件,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婚姻条例》 第33条 则订明,任何在法律上不合乎资格的人,明知而故意主持婚礼或假装主持婚礼,可循公诉程序或简易程序被定罪,处以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