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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遗弃

遗弃的本质是配偶一方在未经同意和没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故意永久抛弃和遗弃另一方配偶。呈请人必须证明实际已分居和答辩人永久终止同居关系的意图。答辩人必须在提出离婚申请之前连续至少一年抛弃呈请人,计算一年期限时不包括实际出走遗弃之日。


举证责任在呈请人身上,但仅是凭离开婚姻住所的行为就很容易推断出遗弃的意图。举证标准是「相对可能性的衡量」(即更有可能),指控越严重,需要的证据越有力。一旦遗弃开始,将假定遗弃的意图继续存在,但是如果遗弃配偶提出的和解提议被呈请人拒绝,则呈请人不能以遗弃为离婚理由。

 

推定遗弃
遗弃不仅仅由谁先离开婚姻家庭来定义。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或借口,执意去做明知对方很可能不能容忍,也不是一般人能容忍的事情,则可以看成为逼迫对方离开的「推定遗弃」。配偶一方会被视为因另一方的行为而被迫离家出走,因此作出这种行为的人可能会被视为遗弃对方,而不是真正离家出走的一方。


呈请人需证明对方做出该行为时,明知遗弃即将发生,呈请人会因其言行的影响而离开婚姻住所。遗弃的意图是能够通过假设一个人意图他/她的行为所伴随的自然和可能的后果来推断出来,无论他/她的真实意愿是甚么。这种意图必须伴随着一些令同居实在不可行的行为,不仅仅是给另一方配偶带来不快,而是可以被视为实际上的驱逐。举例来说,将情妇带到婚姻居所或无理和不体贴的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