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应否选择在香港办理离婚?
a. 选择方案
基于香港是国际商业城市,婚姻其中一方或双方(尤其是外籍人士) 往往与另一国家有紧密联系。
如上述情况出现,双方需要从务实角度去衡量香港是否进行离婚诉讼的最佳地点。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如下:
- 每一个获考虑的国家如何处理离婚、子女抚养权的纷争、和财务分配事宜,均可能有重大差别,尤其是财务事项方面。
- 例如,美国和加拿大都有「社区物业法」,夫妇于婚姻期间取得的物业须在离婚时平均分配。
- 夫妇在分居未满一年前,不能够在澳洲或纽西兰获准离婚。纽西兰法庭以类似美国和加拿大法庭的方式去分配资产,而且没有香港那么重视赡养费的权力。
- 香港与英伦和威尔斯的离婚法律制度之差异甚少,但并非完全相同。
- 阁下亦应考虑如需强制执行任何针对配偶的法庭命令,会否面对很大困难?举例,如果配偶拒绝支付赡养费,可针对他 / 她的资产采取什么行动?(一般较为方便和有效的方式,是在配偶居住和 / 或其主要资产所在的国家,取得抵押或冻结有关资产的法庭命令。)
- 在阁下居住的国家进行诉讼会较为方便,因为较容易找到合适的代表律师及处理上庭事宜。
如婚姻其中一方或双方与多个国家有紧密联系,或阁下配偶打算在某一国家展开诉讼,但阁下认为另一国家的法律制度将对你更为有利,阁下便应向有关国家的婚姻诉讼律师寻求法律意见及取得充足资料,才开始进行有关诉讼。如要避免任何拖延而引起额外费用,阁下宜尽快寻求法律意见。
如双方在不同国家提出诉讼,便可能就哪处是最适合处理离婚诉讼而出现昂贵的纷争,甚至会因而争先取得第一个离婚判令,原因是首先发出该判令的地区/国家便可能有权处理关于子女和财务的较重要事项。
b. 香港离婚判令的认可性
如要避免引起额外费用,在提出离婚诉讼前,阁下需要查核有关离婚判令的认可性,即其他国家发出的离婚判令会否被香港法庭承认,或由香港法庭发出的离婚判令会否被其他国家承认。
虽然香港的离婚判令获多国承认,但并非所有国家均会承认。阁下可就有关问题谘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