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如果我的配偶被送进监狱,我可以不经他/她同意而申请离婚吗?我可以依靠甚么基础?如果刑期少于2年,呈请人能否以遗弃理由为依据?对于2年或更长时间的监禁,是否可以以两年分居作为离婚理由?
如果刑期少于2年,呈请人不太可能以遗弃理由为离婚理由。这是因为配偶另一方可能会提出因入狱而被迫分居的合理理由,也可能表明他/她无意永久结束同居关系。
如果刑期在2年以上,呈请人可以以分居2年为由,且不需要答辩人同意。如果实际分居是由于外部环境(如入狱)的压力,而一方打算在此期间结束婚姻,则应明确向对方表达和/或传达这种意图,并且必须表明或确认婚姻已经结束。这是因为「被迫」实际上分居可能不同于某人走出家门而理所当然有预算到该行为的后果(即结束婚姻)。如果你继续在监狱中探望你的配偶或仍然声称自己为其配偶,则可能法庭无法将此当作「真正」的分居及作为离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