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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香港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最低年龄是16岁。如果任何一方的年龄在1620岁之间,则需要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或法庭的命令。结婚双方没有居住地要求,双方可以是任何国籍。婚姻必须是异性恋和一夫一妻制,而且双方不能属于被定义为血亲或有姻亲的关系。

 

由于当事人必须在《拟结婚通知书》上申报婚姻状况,离婚人士再婚时必须在结婚证上披露自己「离婚事实

 

血亲及姻亲关系

如果两个人之间存在血亲或有姻亲的关系,则婚姻无效。一般而言,父母/祖父母与子女/孙辈(包括领养关系)、兄弟姐妹(包括半血缘亲属)、父母的姐妹/兄弟(有血缘关系的长辈)以及与兄弟姐妹的子女(侄子/侄女和外甥/外甥女)之间无法结婚。

 

姻亲的概念比较复杂,是因婚姻而产生的关系。例如,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和孙子女(继子女/孙子女)和父母或祖父母的前妻或前夫(继父母/祖父母)。但如果双方均超过年满21岁且较年轻的一方在18岁之前不是另一方「家庭的子女」(同住并被视为子女)那婚姻不会因此无效。

 

对于与前妻或前夫的父母或前任子女配偶的婚姻,如果双方均已年满21岁且已举行结婚仪式,则不会仅因姻亲关系而无效:

 

  1. 前妻和她的父亲都去世之后,与前妻母亲结婚;
  2. 前夫和他的母亲都去世之后,与前夫父亲结婚;
  3. 在儿子和儿子的母亲(即自己的妻子)去世后,与儿子的前妻结婚;
  4. 在女儿和女儿的父亲(即自己的丈夫)去世后,与女儿的前夫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