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共房屋
居住于公共租住房屋的离婚人士需向房屋署查询有关离婚各方日后租住的安排。视乎申请人的经济能力和个人情况,房屋署可以批准离婚其中一方继续居住在原本的公共租住房屋单位,或甚至额外再分配另一个公共租住房屋单位给另一方。
一般而言,离婚后寻求公共租住房屋的案件分为两类:
- 不涉及额外公共租住房屋资源的离婚案件;和
- 涉及额外公共租住房屋资源的离婚案件。
不涉及额外公共租住房屋资源的离婚案件
房屋署通常会给有以下情况的一方得到保留公共租住房屋的优先权:
- 拥有所有子女的管养权的一方(前提是没有其他人有权使用公屋单位);
- 与所有其他有权使用公屋单位的人一起住的那一方(即成年子女、当事人的父母);
- 在双方有共同管养权的情况下,有权继续和子女居住的那一方。
没有子女管养权的一方正式离婚后需要离开公屋单位寻找其他居住地方。如果该方在寻找其他居住地方是有困难,他/她可以:
- 在符合公共租住房屋资格的情况下申请临时租住新界公屋单位;和
- 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住房屋。等候公共租住房屋的时间会被缩短最多3年。
涉及额外公共租住房屋资源的离婚案件
房屋署可为各有一名或多名子女管养权的离婚人士各方分配独立的公屋单位。前提是他们要符合以下两项测试:
- 全面经济状况审查 – 如获批租住公屋的人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及资产不超过申请租住公屋的限额;和
- 住宅物业权审查 – 所有家庭成员在香港没有任何住宅物业权。
未能通过「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和「住宅物业权审查」的申请人会被要求搬出租住的公屋并需自己寻找居住地方。
如果申请人只是未能通过「全面经济状况审查」,他/她仍可申请临时租住在新界的公共房屋居住1年。申请人需在1年过后搬离公屋并自己寻找居住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