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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父亲或母亲可否在获得抚养权后,带同有关子女离开香港?

就子女安排方面可能会出现的纷争,是其中一方会担心前度配偶在并无作出预先通知下(不论是基于移民或渡假之原因),将子女带离香港,因而剥夺了另一方的子女探视权。

 

因此,法庭会在抚养权命令上附注一项指令,注明除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外,双亲任何一方均无权带同子女离开香港:

 

  1. 取得法庭批准;或
  2. 经并非带同子女离港的一方之书面同意,而负责带同子女离港的一方,亦须向法庭承诺在任何协定时期完结时或应法庭要求提前返回时,会如期带同子女返回香港。

假期

 

就子女探视权方面,假期安排亦可能会出现纷争,如双方不能就有关安排达成协议,将会引起昂贵的诉讼费用。

 

为节省费用,当发出具有上述两项限制的抚养权命令后,其中一方可向法庭作出书面承诺,在任何假期完结后,便会将当时身处外国的子女带回香港。换句话说,每当阁下打算带同子女离港时,只需获得前度配偶的书面同意便可。

 

只有当对方无理地拒绝作出决定时,阁下才需要向法庭作出申请。如属普通渡假性质,法庭一般不会拒绝阁下的申请。

 

如阁下相信对方可能会反对阁下带同子女离港渡假,便应及早在假期前通知阁下的律师,以便有充分时间向法庭作出申请和尽早进行聆讯。

 

永久离开香港

 

如获得子女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基于若干原因,打算离开香港,他/她必须向法庭申请取得有关命令,准许他/她带同子女永久离开本港。

 

如双亲的另一方反对该申请,法官将会就有关子女不再能够定期与反对该申请的家长见面,和申请人(即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丧失选择往何处生活的自由作出衡量。如获得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之离港决定是合理的话,法庭通常不会干涉他 / 她的选择,但最终仍以有关子女的权益为首要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