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庭会如何处理或分配夫妇在离婚后的财产?
下列基本原则需要留意:
a. 财产的拥有权
银行户口款项的拥有权和有关款项之使用可能会引起纠纷。
如银行户口是以夫妇其中一方的个人名义拥有,表面证据上此户口内的任何款项均属于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图或另一方有贡献部分款项,则作别论。
如采用联名户口,表面证据上此户口内的任何款项均由夫妇两人共同拥有,除非有相反意图(例如只为方便某些用途而开立联名户口),则作别论。
但一般来说,使用户口内的款项购买之任何财产均属于买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联名户口内的款项去购买股票或物业并纳入自己名下,表面证据上这些财产属于他个人拥有。但如夫妇双方已将所有财产混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为联名户口款项贡献更多,法庭亦可能认为该联名户口是共同财产,而裁定丈夫从该户口提款购买的财物为夫妇双方平均拥有。
b. 每一方的栖身之处
法庭会尽可能确保每一方均有栖身之处,双方如有子女,这尤其重要。法庭亦会尽量确保子女有稳妥的居所。
c. 可供分配财产的百分比
香港法院以往习惯评估配偶的「合理要求」,并根据有关评估去分配资产。剩余的资产一般都会判给负责养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过,香港终审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处妻子在香港离婚时,有权分得配偶一半资产。
在涉及大量资产的案件中,这个50/50规则,会带来重要影响。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护个人财产,订立婚前或婚后协议,就变得极之重要。
妻子通常有权分享联名财产,而且还可能获得定期支付的赡养费。
法庭亦会考虑是否能以「彻底分清」来终止其中一方的财务负担。
「彻底分清」指一次过分配财产和 / 或支付整笔款额 (一笔过或分期支付),以便双方将不愉快事件抛开并开始新生活,亦毋须再度记起婚姻破裂的伤痛或承受诉讼的担子(例如要追收被拖欠的赡养费)。
颁布整笔付款令的基本理由,是为了满足妻子的合理要求,以及认定她在这段婚姻中,作为妻子及/或作为孩子母亲的贡献。如果她积极参与家族生意或曾为有关生意提供财政支持,法庭颁布的整笔付款令,金额会比她要求的更多,以认定她有份「赚取」部分家庭资产。
不过,除非在不会削弱答辩人的赚钱能力下而他拥有足够的资本,否则法庭不会颁布整笔付款令。
「彻底分清」是否可行?
这将视乎需要支付赡养费的一方(通常是丈夫)的财务资源,但如果双方关系恶劣,法庭会尽可能作出此项安排。
彻底分清之所需金额视乎不同个案而定,取决于申请人(通常是妻子)预期收取的赡养费金额及收取时期,而该笔金额须足够支付申请人在该期间的经济需求。
如有需要,可经由会计师在考虑不同因素(包括预期利率和通胀)后,计算出有关数额。可是此项安排之所需费用不少,如有关人士不肯合作提供有用资料,亦会影响上述安排。不必要的会计或专业服务亦不会采用。
丈夫的考虑
当前妻再婚时,前度丈夫向她支付赡养费的责任随即自动终止。如对方可能在短期内再婚,那么丈夫支付大笔金钱或财产来达成「彻底分清」并非明智之举,原因是前妻再婚后不会退还那些财产。
另一方面,彻底分清的优点是可以终止前妻对他的财政依赖,亦可以将该段婚姻的不愉快经历抛诸脑后,开始新生活。
妻子的考虑
彻底分清对于妻子的好处是令她财政独立,她可随意灵活地运用该笔款项,亦毋须再承受诉讼的负担(例如向丈夫追讨赡养费,或丈夫因为生活有变而向法庭申请调低赡养费)。
然而妻子要注意,假如该笔款项不足以满足她的需求,或她作出不明智的开支或投资,她不能再次透过法庭向丈夫索取更多款项。如丈夫在离婚后富有起来,她同样不可以再进行申索。
e. 业务的拥有权
假设丈夫拥有具备资本价值的业务,而该业务是他的收入来源,该业务的估值便可能出现争拗。
如业务本身拥有物业或其他昂贵资产或设备等,便可委讬合资格人士(例如会计师)进行估算。如在目前或短期内不打算出售该业务,其主要价值便是它能够产生的收入,如丈夫将会向妻子和 / 或子女支付赡养费,这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如业务可继续顺利运作,亦将使他们获益。
业务估值出现争拗之原因,是由于每一方之会计师的估值方法及结果往往有重大差异。由丈夫委讬之会计师可能会作出较低之估值,但由妻子委讬之会计师则可能会作出较真确之估值。
如双方的会计师不能就估值达成协议,可能会被传召出庭作证,这往往会招致昂贵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