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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上級業主沒收上級租賃,致令受規管的分租租賃在到期前終止,受影響的分租客可尋求甚麼濟助? 

 

若業主正確行駛其權力去沒收原租賃,其效果可能會終止所有於該租賃之下產生的分租合約。

 

若業主沒收上級租賃,分租客可嘗試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58(4)條,向原訟法庭申請就分租客佔用的分間單位部份作出「寬免」,要求發出「歸屬令」,按法庭施加的條件(例如繳交租金)將主租契的剩餘租期(或任何較短期限)給予分租客(參看「分租」)。

 

若租客未能取得「歸屬令」而需要遷出,分租客亦可向授予該分租租賃的下級業主提出訴訟,因對方違反分租租約而申索濟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