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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對執行規管租賃有何角色?

 

職責

 

針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的執法,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主要有三項職責:

  1. 批署由業主遞交的租賃通知書(AR2表格);
  2. 在收到有關申請後,決定該處所的主要用途;
  3. 確定是否有人正就或曾就該處所犯條例第IVA部所訂罪行。

 

權力

 

就後兩項職責(職責2及3),署長或需透過送交文件或表格及進入處所搜集證據。為此等目的,條例賦予署長以下權力:

  1. 就任何處所向任何人送達採用指明表格擬備的申報表,並合理地要求他們在指明的限期內以書面提供資料(條例第120AAZV條);
  2. 要求處所的業主或租客在指明的限期內,向署長提供任何參考文件,包括:
    • 與該處所的租賃有關文件;
    • 與該處所的用途有關文件;
    • 書面租賃;
    • 租金收據;
    • 租金冊;
    • 帳目;及
    • 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的繳費單。
    • (條例第120AAZW條)
  3. 在得到佔用人的同意下,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任何處所(條例第120AAZX條);
  4. 在未有取得佔用人的同意下,為上述目的向裁判官申請手令,並在取得手法庭令後進入該處所(條例第120AAZY條);
  5. 以法庭手令進入處所後,為決定該處所的主要用途:
    • 視察處所;
    • 對處所進行署長認為適當的量度,及記下署長認為適當的其他詳情;
    • 在處所內拍照和錄影;
    • 要求身在處所的人,提供令署長為此目的所需的協助或資料。

(條例第120AAZZ(1)條)

  1. 以法庭手令進入處所後,為確定是否有人正就或曾就該處所犯條例第IVA部所訂罪行:
    • 視察和搜查處所;
    • 檢驗在處所發現的文件;
    • 對處所進行署長認為適當的量度,及記下署長認為適當的其他詳情;
    • 在處所內拍照和錄影;
    • 檢取和扣留任何屬、看似屬或相當可能屬就有關處所犯本部所訂罪行的證據的東西,或任何看似包含或相當可能包含該等證據的東西,並採取看來是屬必要採取的步驟,以保存如此檢取的東西,或防止該東西受干擾;
    • 作出任何為確定是否有人正就或曾就有關處所犯本部所訂罪行,而必需作出的事情;
    • 要求身在處所的人,提供令署長能夠為此目的執行其職能所需的協助或資料。

(條例第120AAZZ(2)條)

 

有關罪行

 

如有關的人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署長發出的申報表(權力1)或提供參考文件的要求(權力2),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HK$10,000)及監禁3個月(條例第120AAZV120AAZW條)。

 

另外,任何人如充作遵從署長發出的要求,而知道或罔顧所提供的詳情或參考文件、說出的言語或陳述等等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HK$10,000)及監禁3個月。是項罪行同樣適用於業主向署長遞交的租賃通知書(AR2表格)提供的詳情(條例第120AAZZE條)。

 

法庭程序中作證

 

雖然署長有就規管租賃調查及搜集證據的職責及權力,但條例訂明只有在為裁定某租賃是否屬住宅租賃的情況下(職責2),方可傳召署長或估價署人員在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證。除此以外,其他法律程序,包括分間單位業主與租客雙方展開的民事訴訟,不得發出傳召出庭令,傳召署長或估價署人員到庭作證(條例第120AAZZC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