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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若分間單位業主與租客同意,可否簽訂為期不是2年的租約?

 

分間單位的業主或租客不可以協議達成一個租期並非2年的租賃。即使租賃擬作為一個租期並非2年的租賃,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有關租期仍須視為 2年。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租客,有權享有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從而享有總共為期4年(首租期2年 + 次租期2年)的租住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