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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次期租賃要約

 

首期租賃的業主須就規管租賃在要約期內作出次租期要約。

 

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業主須在要約期內,採用表格AR1(將於2023年10月起提供),就該分間單位的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約,並將該要約送達租客。業主須在表格AR1內述明就次期租賃所建議的租金款額,及簽署該表格。

 

「要約期」指緊接擬達成的次期租賃開始的公曆月前的第2個公曆月的期間。例子:假設次期租賃於2024年1月內的任何一日開始,有關的要約期則為2023年11月的整個月份。

 

如租客接受次租期要約,租客須簽署由業主送達並載有該要約的表格AR1,並在首期租賃屆滿前將它送達業主。如租客在首期租賃屆滿前,沒有通知業主有關次租期要約已為租客接受,則租客須視為已拒絕接受該次租期要約。業主或租客毋須將表格AR1遞交估價署。

 

如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業主沒有在要約期內將次租期要約送達租客,業主須視為在要約期屆滿時已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約,而除非租客在首期租賃屆滿之時或之前已向業主交回分間單位,否則租客須視為已接受該次租期要約及在首期租賃屆滿時,獲授予次租期租賃。在此情況下,次租期租賃的續期租金,須是租客在首租期租賃中最後應繳付的租金款額,或如次期租賃租金相應的管制百分比是負數,則次期租賃的續期租金須按該百分比下調。

 

如現正是要約期,而租客仍未收到業主的次租期要約,租客可以考慮聯絡業主,以了解他/她是否已發出表格AR1,而表格在送遞過程中被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