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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我經營的業務不是每項收入都要徵稅,究竟哪些收入需要課稅,哪些收入不需要課稅?

一般準則

 

日常的營運收入通常都視作業務收入,需要課稅。

 

出售固定 / 資本性質資產所得的收益屬資本性質收入,通常不需要課稅。

 

業務的附帶收入亦需要課稅,其中包括:

 

  • 得自分租部分經營塲所的租金收入;
  • 從貿易伙伴收取的佣金回饋;及
  • 因顧客取消生意合同而充公的訂金,或因顧客違反合同而得到的補償金。

一般情況下,因停業並轉讓有關業務給予他人繼續經營(或出售固定資產)而收取的款項屬資本性質收入,通常不需要課稅。但閣下仍須留意《稅務條例》所載有關處理存貨、機器設備和廠房的相關條文,並在有需要時徵詢執業律師或會計師的專業意見。

 

下列收入需要徵稅:

 

  • 追回先前已獲扣稅的業務壞帳;
  • 得自政府或其他人士的非資本性質補助金及津貼;
  • 得自出租電腦、機器等設備的租金收入;
  • 容許他人在香港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版權物料、秘密工序及方程式而收取的款項;
  • 轉讓某些收入的收款權而獲得的款項。

下列收入不須課稅

 

  • 出售固定 / 資本資產的款項;
  • 出售業務權益 / 商譽的款項;
  • 因提早解除經營塲所租約而收取的賠償;
  • 法團/有限公司所分派並已另外繳付利得稅的股息;
  • 從其他應課利得稅人士所收取的應評稅利潤;
  • 儲稅券利息;
  • 根據《借款條例》(香港法例第61章)或《借款(政府債券)條例》(第64章)發行的債券所派發的利息及所獲得的利潤;或從外匯基金債務票據或多邊代理機構港幣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息或利潤;
  • 長期債務票據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潤;及
  • 就以下投資計劃收取或應累算任何款項的人士:
    1.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04條 獲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的互惠基金、單位信託或類似的投資計劃;或
    2. 任何互惠基金、單位信託或類似的投資計劃(如局長信納該基金、信託或計劃是真正的財產權分散的投資計劃,並符合一個在可接受的規管制度下的監管當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