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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果不是所有開支都可以在應評稅利潤中扣減,哪些開支才可以被扣減?

一般準則

 

經營業務之日常營運開支都可扣減,例如:

 

  • 經營塲所 / 僱員宿舍的租金支出;
  • 經營塲所的電費、水費及電話費;
  • 僱員的薪金、工資、津貼、花紅;
  • 僱主為僱員就強積金計劃或其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支出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但有關供款不可超過每名員工在相關期內薪酬總額的 15%;
  • 獨資經營人士或合夥人身分的自僱人士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2015 /16 及其後的課稅年度,可扣減金額上限為每人每年18,000元;
  • 終止聘用僱員時而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因經營業務而借貸的利息支出,例如將貸款用作購入存貨(但需要符合《稅務條例第16(2)條的規定);
  • 業務的呆壞帳(即包括在營業額中但無法從客戶處取回的款項);
  • 用以產生利潤的物品、塲所、機械設備及工業裝置的維修開支;及
  • 認可慈善捐款,但金額需為 100 元或以上才可獲扣稅,而扣除上限為應評稅利潤的 35%。

除此之外,亦有以下稅務優惠可作為扣除項目:

 

  • 用於香港業務上的商標、設計或專利權的註冊費用;
  • 購買專利權及工業知識以產生應評稅潤的開支(但如買賣雙方有任何連繫或相關則不可扣除);
  • 科學研究的開支,包括:任何可行性研究或就任何市場、工商或管理事務的研究而進行的任何系統性、調查性或實驗性活動,其中包括所購置的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成本;
  • 工業敎育方面的支出(但該支出必須符合若干規例);
  • 如屬於《稅務條例》訂明的固定資產類別,便可立即享有 100% 的折舊免稅額,這些資產包括:直接用於製造程序的特別機械或工業裝置;電腦硬件(但不包括機械或工業裝置需要的部分);以及電腦軟件及電腦系統(但租賃資產或以租購協議方式購買的資產都不能得到優惠);
  • 翻新或翻修用作產生應課稅收入的樓宇的資本性開支,可分別在連續 5 個課稅年度中平均扣除;
  • 工業建築物免稅額;
  • 商業建築物重建免稅額。

建築物翻修開支

 

任何人士可將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樓宇(包括酒店及旅館)而招致的資本開支,由實際支付該筆款項的評稅基期開始,分5年作等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