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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逃稅之判罰事宜

1. 如果我沒有報稅或向稅務局提供虛假資料,將會受到甚麼懲罰?

向稅務局局長提交報稅表及資料的責任,是受到《稅務條例第51條所規管。

 

根據《稅務條例第80(2)條,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下─

 

  1. 為本人或其他人申報稅務資料時,漏報或少報條例規定的資料,以致提交的報稅表申報不正確;
  2. 根據條例申索任何扣稅或免稅額時,作出不正確的陳述;
  3. 提供不正確資料而影響本人(或其他人)的法律責任;
  4. 不遵照根據第51(1)或(2A)條發給他 / 她的通知書的要求;或
  5. 不遵照第51(2)條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以及少收稅款的三倍款項,作為進一步罰款。少收稅款是因報稅表的申報、陳述或資料不正確;或如果報稅表的申報、陳述或資料被視為正確,而會少收的稅款;或不遵照根據第51(1)或(2A)條發出的通知書內的規定,以及不遵照第51(2)條,而少收的稅款;或有關人士沒有遵照條例而不被察覺,導致少收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