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如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此項福利會怎樣被評稅?
如評稅主任接納有關福利為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便只會將居所的「租值」計入僱員的應評稅入息內。如評稅主任不接納該項福利為提供居所給僱員,則會當有關福利為「額外賞賜」,並以其現金價值評稅(根據《稅務條例》第9(1)(a)條而須全數課稅)。
以下例子屬額外賞賜(僱主並非提供居所給僱員):
- 租金津貼;
- 發還樓宇按揭供款;
- 樓宇按揭利息補助款項。
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
基於受僱工作而獲得的房屋福利是入息之一部分。如僱主或相聯公司提供居所給僱員,該居所的「租值」須計入僱員的應評稅入息內。但計稅的款額按居所的不同類別而定。有關「租值」是僱員的全部入息減去支出及開支, 然後再根據供居所的類別按以下百分比計算:
居所類別 |
百分比 |
---|---|
一個住宅單位 |
10% |
於酒店、旅舍或公寓佔兩間房 |
8% |
於酒店、旅舍或公寓佔一間房 |
4% |
例一
C先生的年薪是 $600,000 ,僱主給他一個住宅單位作為居所。他在該年度亦申請了扣減工程師公會的會員年費 $2,000(即支出及開支扣減),僱員強積金供款 $17,500 及個人進修開支 $27,500 。C先生的應評稅入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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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收入 |
600,000 |
居所租值 $(600,000 - 2,000) x 10% |
59,800 |
總入息 |
659,800 |
減:支出及開支 |
(2,000) |
強積金供款 |
(17,500) |
個人進修開支 |
(27,500) |
應評稅入息 |
612,800 |
例二
L先生在 2014 年 4月 1日受僱來港工作,月薪為 $50,000 ,另外僱主亦提供居所給他。他來港的第一個月內居住在酒店的一個房間,月租8,000元。在 5月1日他的配偶和子女亦跟隨來港,他們遷入酒店一個有兩間房的套房,月租16,000元。在 7月1日他們遷進了僱主安排的一個住宅單位。
L先生的居所租值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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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4/2014 至 30/4/2014 ($50,000 x 1 x 4%) |
2,000 |
1/5/2014 至 30/6/2014 ($50,000 x 2 x 8%) |
8,000 |
1/7/2014 至 31/3/2015 ($50,000 x 9 x 10%) |
45,000 |
居所租值 |
5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