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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此項福利會怎樣被評稅?

如評稅主任接納有關福利為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便只會將居所的「租值」計入僱員的應評稅入息內。如評稅主任不接納該項福利為提供居所給僱員,則會當有關福利為「額外賞賜」,並以其現金價值評稅(根據《稅務條例第9(1)(a)條而須全數課稅)。

 

以下例子屬額外賞賜(僱主並非提供居所給僱員):

 

  • 租金津貼;
  • 發還樓宇按揭供款;
  • 樓宇按揭利息補助款項。

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

 

基於受僱工作而獲得的房屋福利是入息之一部分。如僱主或相聯公司提供居所給僱員,該居所的「租值」須計入僱員的應評稅入息內。但計稅的款額按居所的不同類別而定。有關「租值」是僱員的全部入息減去支出及開支, 然後再根據供居所的類別按以下百分比計算:

 

居所類別

百分比

一個住宅單位

10%

於酒店、旅舍或公寓佔兩間房

8%

於酒店、旅舍或公寓佔一間房

4%

例一

 

C先生的年薪是 $600,000 ,僱主給他一個住宅單位作為居所。他在該年度亦申請了扣減工程師公會的會員年費 $2,000(即支出及開支扣減),僱員強積金供款 $17,500 及個人進修開支 $27,500 。C先生的應評稅入息是:

 

 

$

收入

600,000

居所租值 $(600,000 - 2,000) x 10%

59,800

總入息

659,800

減:支出及開支

(2,000)

強積金供款

(17,500)

個人進修開支

(27,500)

應評稅入息

612,800

例二

 

L先生在 2014 年 4月 1日受僱來港工作,月薪為 $50,000 ,另外僱主亦提供居所給他。他來港的第一個月內居住在酒店的一個房間,月租8,000元。在 5月1日他的配偶和子女亦跟隨來港,他們遷入酒店一個有兩間房的套房,月租16,000元。在 7月1日他們遷進了僱主安排的一個住宅單位。

 

L先生的居所租值計算如下:

 

 

$

1/4/2014 至 30/4/2014 ($50,000 x 1 x 4%)

2,000

1/5/2014 至 30/6/2014 ($50,000 x 2 x 8%)

8,000

1/7/2014 至 31/3/2015 ($50,000 x 9 x 10%)

45,000

居所租值

55,000